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20〕7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备执法装备、检测仪器及执法办案支出。

第二条  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经费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条 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所实有数量等,占分配资金总额的40%;

(二)业务因素,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占分配资金总额的40%;

(三)其他因素,是指绩效考评结果、特殊业务安排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占分配资金总额的20%。

第四条 基层市场监管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70%;未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五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五年。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7-21 有效范围: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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