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金经信行管〔2025〕200号
婺城区经商局、金义新区经信局、金华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
为规范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9日
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版)
一、总则
(一)为规范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8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二维分配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22〕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示范项目,是指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由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商省财政厅确定后纳入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实施名单的项目和特殊情况下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通过的调整项目。
(三)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分年度下达给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企业生产制造方式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升发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五)市经信局负责组织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验收工作;通过询价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金华市本级示范项目开展审计;根据省经信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实施企业的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对示范项目实施企业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把关。
二、奖励对象
纳入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实施名单的项目(项目实施企业),以及特殊情况下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通过的调整项目(项目实施企业)。
三、资金拨付
(一)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自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按项目实施企业上报的设备与软件投资额以及项目档位系数等因素确定。
1.若当年度示范项目有评审分档结果,依据项目实施企业的项目档位系数(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分档结果)、设备与软件投资额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单个项目设备与软件投资额*单个项目档位系数)/ Σ (每个项目设备与软件投资额 × 该项目档位系数)]*总项目补助金额,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单个项目补助上限;
2.若当年度示范项目无评审分档结果,依据项目实施企业的设备与软件投资额确定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单个项目设备与软件投资额/Σ (每个项目设备与软件投资额 )]*总项目补助金额,且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单个项目补助上限。
(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取“信用承诺+预先拨付”的方式加快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有关专家验收认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全部资金。
四、申请与审批
(一)市经信局下发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验收通知文件,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实施企业按照验收文件有关要求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市经信局。
(二)申请验收前应确保核定设备和软件投资额(投资额参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当年度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完成率达到8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门槛要求。
(三)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
3.企业项目申报时提出的可考核可评价的量化绩效目标相应佐证材料;
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5.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示范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验收专家由市经信局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不少于3名(原则上含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验收,重点审核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完成、建设目标或绩效目标是否达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不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目标要求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方案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核并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管理与监督
(一)强化项目实施监督。市经信局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指导,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企业加快项目推进,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示范项目早启动、早完工、早赋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有关企业抽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资金管理。示范项目实施企业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规范、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规范特殊情况处置:各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示范项目有重大变化的,要按照职责权限分类做好处置:
1.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实施内容变更、投资额减少超过20%、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要及时督促实施企业申请调整,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通过后实施。
2.对示范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实施企业需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请终止实施,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3.示范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如出现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当年度申报时门槛要求)、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国家或省级工信领域专项资金重复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等问题,收回已拨付资金。
4.因各种原因收回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经信局商同市财政局调整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如清单内异常项目数量超过2个以上或清单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少于2个,确需调整项目清单的,由市经信局提出调整建议商市财政局后,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示范项目实施企业,将收回专项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再享受该办法涉及领域的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和相关个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如与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等制定出台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1.XX年度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
2.XX年度金华市本级历史经典产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