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德人社函〔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衢新区社会事务管理部、各创业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创业指导服务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州市创业导师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创业导师是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聘任,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各类有创业服务需求的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等。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或投资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熟悉工商、税务、财会、金融、法律、科技、人力资源等相关政策法规或从事相关实践的专业人士;
(四)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相关资质的专家;
(五)已被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和各类众创空间、行业协会聘任为创业导师的相关专业人员。
(六)参加过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并获奖的优秀创业典型人物。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问诊、政策宣传等活动。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评估。参加孵化基地(园区、创业街区)及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意见及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对,通过上门指导、座谈、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解读、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陪跑、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七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结对服务、主动服务、受邀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服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创业导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安排,随访指导优秀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提供帮扶服务。
结对服务由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创业导师服务需求申请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创业导师,也可自行匹配创业导师。
主动服务由创业导师根据工作实际,自发组织开展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受邀服务由相关部门发出邀请,创业导师提供公益服务。
第八条 对创业导师开展的创业指导情况,实行效果跟踪制度。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应及时填写《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件2),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收集,并与服务文档、影像资料等一并建立创业指导台账。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管理
第九条 遴选申报。创业导师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创业导师推荐(自荐)表》(附件3》,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个人简历及成果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聘任入库。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服务需要,按照专业、行业合理配置的原则择优确定上报推荐人选名单,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市级创业导师”聘书,纳入市级创业导师库管理。
对在某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或已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党委政府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业导师,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征得本人同意,可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聘任。
第十一条 聘任期限。创业导师每届聘期为3年,创业导师在任期内能积极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活动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入库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类别、分区域、分专业、分特长、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市级创业导师资源库,动态管理,按季度调度、核实导师信息,并及时更新。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需要,从市级创业导师库中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服务评价。对创业导师,采取评价结果与续聘挂钩。聘期届满当年11月15日前,在聘创业导师填报《创业导师聘期考核自评表》(见附件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创业指导台账,给予评价意见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导师聘期考核自评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和创业指导台账,最终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聘期届满,评价优秀的创业导师,符合本指引规定并愿意继续服务的,聘期自动续聘;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符合本指引规定并愿意继续服务的,需重新提报《创业导师推荐(自荐)表》;评价不合格的创业导师,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有损我市创业导师形象。
(三)存在不当言论,给我市创业导师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四)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五)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出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根据服务情况和效果,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每年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一批“乐创德州”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创业导师有权推荐优秀创业项目进入创业项目库,推荐创业导师候选人等。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导师培育提升活动,通过创业导师培训、创业指导师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升创业导师服务能力,择优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或报市领导参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创业导师服务需求申请表》
2.《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3.《创业导师推荐(自荐)表》
4.《创业导师聘期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