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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荆政发〔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就荆州市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拟由政府(政府办)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查、谁复核”原则,确保内部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鼓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进行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减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确有必要,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形成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且应明确实现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五)审查要求。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规定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荆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水利湖泊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招商中心、市数据局、人行荆州市分行、荆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公安局、市国动办、市应急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二)严格审查增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起草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清理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应予以废止。

(四)做好定期评估。起草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投诉举报等机制,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鼓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加强对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的应用,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适时引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第三方力量评估,保障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追责问责。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3号)同步废止。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11月3日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1-03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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