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阜阳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秘〔2017〕132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优化能源结构,提高主城区供能效率和保障水平,促进大美阜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阜阳主城区公共建筑实行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是根据用户实际能耗进行系统方案设计,以天然气、地源热泵(不含地下水热源)、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为能量源,通过能源梯级利用,为用户持续提供供热供冷的新型能源供应形式。统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按照“公建分布式供能、居民集中供暖供冷”的原则,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实现分布式供能与集中供热供冷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
阜阳主城区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新建1万平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用热、用冷,包含办公建筑(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金融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建筑等)、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要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同类建筑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
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系统冬季运行105天(每年11月25日-次年3月10日),夏季运行90天(每年6月15日-9月15日),根据采暖及空调相应国家规范标准,冬季采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8度,夏季制冷室内温度26±2度。
三、支持政策
支持采用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加大对新建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我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等若干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和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指导企业进行奖补资金申报。对新建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具体奖补措施。
四、企业管理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开展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支持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供能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确保企业收益,并纳入市政公共事业行业监管范畴。优先鼓励本地区具有稳定运行3年以上业绩且维护服务体系完善的供能公司参与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公司或新组建的清洁能源供能公司要主动做好与天然气供应和电网企业的沟通衔接,天然气供应和电网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清洁能源分布式供能产业的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