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阳府〔201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生产部门,具有流动性强,生产周期长,交叉作业和分包作业普遍的鲜明特点,
建筑业的发展对稳增长、促就业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
建筑业中异地提供
建筑服务征管模式的特殊性,为了确保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纳税人依法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经济利益,现就加强我市
建筑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建设基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要求,督促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依法预缴税款,协助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做好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二、凡由我市财政资金支付的
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条款中与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约定由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事宜,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须提供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缴纳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的完税凭证,项目建设单位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和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三、全市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在我市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的信息、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便于国税、地税部门掌握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督促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也要及时向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通报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
增值税预缴情况,方便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掌握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的缴税情况。
四、全市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要与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营改增
建筑服务行业涉税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我市
建筑行业涉税经济秩序,促进阳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