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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阳府〔201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生产部门,具有流动性强,生产周期长,交叉作业和分包作业普遍的鲜明特点,建筑业的发展对稳增长、促就业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建筑业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征管模式的特殊性,为了确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依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经济利益,现就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区域内投资建设基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要求,督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依法预缴税款,协助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做好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二、凡由我市财政资金支付的建筑工程项目,涉及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条款中与提供建筑服务单位约定由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事宜,提供建筑服务单位须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缴纳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的完税凭证,项目建设单位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项目建设单位和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三、全市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在我市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的信息、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便于国税、地税部门掌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建筑施工项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督促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也要及时向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通报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建筑施工项目增值税预缴情况,方便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掌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单位建筑施工项目的缴税情况。

  四、全市各级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公路、水利等相关部门要与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涉税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维护我市建筑行业涉税经济秩序,促进阳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有效范围: 广东 阳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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