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资源规划综〔2025〕401号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耕地恢复禁止选址规则表
2.政府立项恢复模式恢复类主要工作程序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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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恢复禁止选址规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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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则内容 |
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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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5度以上(含25度)的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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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度以上(含25度)的陡坡地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二)、第六条(一)、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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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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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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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态保护红线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二)、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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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199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八、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二条;《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2000年6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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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景名胜区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74号令公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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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湿地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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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二)、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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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沿海基干林带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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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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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二)、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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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垦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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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垦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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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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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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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五)、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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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腾退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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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腾退地块;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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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道湖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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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河道湖区范围内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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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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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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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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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八) |
附件2
政府立项恢复模式恢复类主要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恢复工作项目管理,严格规范耕地恢复工作建设行为,现将政府立项恢复模式恢复类地块工作主要程序通知如下:
一、地块选址
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根据各区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和厦门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更新成果数据库指导各实施主体开展耕地恢复选址工作;实施主体根据选址意见确定优先顺序包括地块、位置、规模、面积和范围等;实施主体联合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部门、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选取地块实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耕地现状及耕地恢复使用权人意愿等。
二、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确定后,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需由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镇(街)、村(居)进行公示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实施方案在征求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部门、区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立项。
三、方案编制及批复
项目完成立项后,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编制。方案需在项目所在镇(街)、村(居)进行公示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区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与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区农业农村、区财政等部门联合批复。
四、工程实施
在项目进场动工建设后,相关部门及实施主体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流程管理,坚决落实一年种植一季以上的农作物,旱地建议种植:甘薯、大豆、花生等;水浇地建议种植:白菜、萝卜、茄子、番茄、辣椒、玉米、大蒜、生姜、生菜、毛豆、空心菜、油菜、菠萝、黄瓜、芋头等;水田建议种植:水稻、莲藕等。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落实督促相关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相关竣工材料和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五、项目验收
(1)自主验收。
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并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资料现场逐项目实施自主验收。
(2)项目验收。
自主验收完成后,应按照《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认定标准以及后续国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等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对耕地恢复面积、项目质量、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项目工程量等进行验收确认,同步纳入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调查,通过耕地认定后即可认定完成相应数量耕地恢复任务。
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1.实施主体向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
2.项目立项批文(审批表);
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相关图册:地形图、项目建前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1:1000竣工实测图、项目实施前后航拍影像图、规划设计图册等。
经验收的规划设计成果由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存档。政府立项恢复项目的立项、勘测和规划设计预算、实施、验收等全流程,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规〔2023〕1号)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