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饶府字〔20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

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原则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事业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是指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督、合同监督、项目实施监督、工程项目概算调整、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景观、绿化、亮化的过度化。

第六条  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各阶段的管理要求,确保PPP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政务服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除特重大项目外,对已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项目代码,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同时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四)国有土地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五)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六)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勘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预算审查;

(八)依法招标;

(九)签订合同;

(十)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规划放线、验线;

(十一)项目单位自验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部门联合验收;

(十二)竣工结、决算审查;

(十三)资产移交。

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境、建设、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八)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竣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组织竣工验收,申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决算审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条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投资能力等,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每年专项经费,县级经费保障根据本地财力适当安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节能报告等的委托评估费用以及财政投资评价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融资方案等,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能力、运营管理成本、项目运营模式,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做好多方案比选、多维度论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文件。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要按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程序。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也要规范相关决策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除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落实项目赋码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对每一个审批项目赋予唯一项目代码,并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使用项目代码进行申报,审批部门通过项目代码进行项目跟踪和监管,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基层小额工程决策、审批、招标等,按照省、市关于基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组织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价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投标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现场管理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合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项目单位要求提供相应履约担保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应从中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规定退回至中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须为“见索即付”保函,保函财务费用从中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后三十日。工程延期的,保函的有效期应相应顺延或续保。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工作,通过整合法律、行业监管、专家顾问等多方专业力量,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防止合同漏洞,维护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源资产安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必须经过联合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开展中标企业标后履约谈话提醒,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上述人员变更经监理单位核查后,须经项目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上述人员变更须经项目单位同意,但变更后人员职级不得低于原有人员职级,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施工现场公布。原有关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继任人员需承接原岗位未履行的责任。

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五章  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初步设计批准或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可以签发。

(二)工程造价增减幅度应控制在总投资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可能超投资时,应严格把控。

项目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当在该变更修改节点实施之前提出。在验收阶段,不得签发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备案、预算评价制度。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不增加合同价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同审定后实施。

(二)单次变更增加合同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审核,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单次变更增加合同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预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通过评价后项目单位向本级政府报备后实施。

(四)单次变更增加合同价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预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通过评价后项目单位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因遇到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或突发事件等需紧急变更的特殊情况而又无法及时按正常程序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先行主持现场变更工作,变更方案实施的同时应告知相关部门,并在合同条款时效内补办变更手续。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施工图变更中需要重新进行图审的,应由原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并报住建部门备案,涉及消防设计审查的,需重新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交通、水利等项目,上级有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隐蔽工程实行会签制度,并做好记录。重大隐蔽工程,项目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签证。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共同现场签证的,项目单位可先组织实施,事后核查补签。会签记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上饶)”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模式完成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联合测绘中介时间十个工作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应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或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工程项目概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上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应当由有权部门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后,再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原项目审批单位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经审定同意调整的,由原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超出概算10%以内的,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审批,不再调整概算。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请示;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核定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本级政府常务会关于同意调整项目概算的会议纪要。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款项拨款手续,从项目专户转入承包方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对工程款实行“阳光支付”制度。

竣工价款结算应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八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评价管理。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用运营一定时间的代表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结论及对策建议,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后评价项目并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财政部门应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对需开展后评价的项目,若建设周期较长(不少于3年)或经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为高风险项目,应及时开展中期评估或项目专项评价。

第四十二条  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涉密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十三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跟踪落实,形成“评估-反馈-优化”闭环。

第四十四条  将后评价结果与预算分配、资金审批直接挂钩。对后评价发现存在重大实施偏差、效益未达预期或违规问题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立即启动资金调控,视情调减、暂停后续财政拨款,对整改不力的收回剩余资金并暂停项目单位3年内同类新项目资金申请资格。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因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开展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责任划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其中涉嫌相关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第四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对其中涉嫌相关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具体事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上饶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6-02-26 有效范围: 江西 上饶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