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市政府将积极向省政府和国家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是我市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三门峡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煤矿资源申报认定,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监督执行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兼并重组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煤矿保护伞问题;市公安部门负责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对重组后的煤矿,按照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制订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