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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若干意见
马政办秘〔201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独立宗地的房屋和共用宗地的房屋。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

(一)住宅类房屋转让。

住宅类房屋(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置房、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的住宅等)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马土〔1999〕28号)、市政府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少数开发企业用地手续不完善购房户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处理意见的请示》(马国土资〔2009〕279号)、《关于对划拨国有土地上出售公有住房缴纳土地收益金处理意见的请示》(马国土资〔2010〕562号)的批示意见办理。

(二)商业类房屋转让。

商业类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转让或转移的,经审查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土地评估,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扣减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收取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

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可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后,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

1.经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项目的;

2.私有住宅(含个人自建房)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4.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5.已纳入市政府收储计划或拟收储地块;

6.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7.市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住宅类房屋和与商业类房屋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0%、15%收取,土地收益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开具非税票据,缴入市财政。

四、办理流程

为了加快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划拨土地上商业类房屋转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政府土委会部门会审会审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项目供地审批意见加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保留划拨)审批专用章”。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市区(包括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开区(示范园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划拨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留划拨事项,博望区划拨用地转出让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博望区政府办理划拨用地转出让用地审批的意见》(马国土资秘〔2014〕22号)的批示意见办理。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3-19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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