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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5〕131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29日


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鼓励各市综合运用高精度遥感、城市物探、地面数字化调查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科学评估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灾害影响特征和地下空间开发适宜性、安全风险,建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加强城市地质安全调查,摸清城市地质安全状况,防止产生和诱发城市地质安全问题。

2.因地制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有条件有需求的市县可因地制宜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布局和管控要求,科学确定开发利用目标与战略,合理划定开发利用管控分区,统筹安排平面布局和分区管控、横向连通和竖向分层、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管控要求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拟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退界、建设规模等控制指标和要求,传导专项规划的竖向高程、公共通道、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内容。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依据。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市县,可以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导则,结合详细规划编制,统筹安排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城市地下空间严禁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配套停车设施、设备用房等除外)。地下空间要实现分层规划、设立和利用,优先安排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人防、综合防灾等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设施,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站点地区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加强城市停车治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励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4.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城市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对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等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5.实施差别化地价支持政策。各地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按照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一宗地地表主要建(构)筑物相同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

6.规范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管理。严格规范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管理,对使用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空间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消防、防洪、文物保护等技术标准和法定要求,并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严格规划条件设置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空间边界范围、使用性质、竖向高程、建设规模等控制性指标及相关要求。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应先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开展专项研究后,再确定规划条件及开发建设要求。

8.优化简化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或出让(租赁)方式配置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可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划拨用地的民生工程,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实行“带方案供应”,供地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规范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持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基本单元与所在宗地一并作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除以上材料外,权利人可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构)筑物已竣工的材料,以及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等,申请办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占用地表土地的,应依法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应与地下空间项目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地表土地,其所对应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属另外权利人的,应协商取得地役权,共同申请地役权登记。

10.探索开展三维地下空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充分利用实景三维山东建设、城市地质调查、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估、地下空间设施普查等成果,开展三维建模,在规划、供地、不动产登记环节形成三维宗地图、地籍图等地籍成果,促进城市空间立体化发展。不断完善各市地下空间三维可视化地质结构模型,立体展示城市地下三维空间地质条件分布,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整合集成实景三维数据和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加快建设“地上下、陆海域、二三维”一体化的地理空间数据。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25-09-29 有效范围: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