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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办函〔201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德阳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有关要求,为营造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层次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培育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提出申请认定市级集聚区:

(一)有本园区控制性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四周边界清晰;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德阳市;

(三)主导产业突出,有多家同类或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配套企业(机构)入驻,在全市同类集聚区有较大影响。

(四)不同形态的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代物流集聚区。以物流企业为主体,集中分布在铁路站场、公路节点、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发区)、专业市场等交通枢纽和货物集散地附近;拥有信息服务、物流加工、货运代理、城乡配送、仓单质押等3种以上物流功能;入驻物流企业10家以上;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家或投资额超过2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

2.商贸流通集聚区。以产品批发和零售、餐饮等商业企业为主体,以建设城市综合体或新型专业市场为核心,重点布局在城市商业中心、城市近郊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各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额或成交额2亿元以上。

3.金融服务集聚区。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业企业为主体,产业链条比较完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金融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

4.电商服务集聚区。符合《德阳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电商集聚区布局要求,园区总投资1亿元以上,办公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业务咨询、企业孵化、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

5.创意产业集聚区。以广告策划、文化创意、网络传媒、建筑设计、电商服务等企业为主体,具有较突出的产业特色,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服务性公司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20家以上。

6.旅游休闲集聚区。以旅游开发、休闲娱乐企业为主体;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或休闲娱乐重大项目,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入驻企业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7.科技服务集聚区。以科技研发与工业设计等企业为主体,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科技型企业6家以上,或入驻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总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

8.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基地)。以商务服务企业为主体,以商务楼宇、高档酒店、会议中心为载体,重点布局在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交通通信条件良好、商务服务完善的城市中心区域;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各类企业总部6家以上,或入驻企业总部3家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

9.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以医学和体育研究教育、体育赛事和健身、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和企业为主体,集预防保健、疾病诊疗、康复养生、高端养老、体育赛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产学研全方位健康服务中心;规划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健康服务业企业3家以上,年营业收入5千万以上。

第四条  申报市级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服务业牵头部门联合当地财政部门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2)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利用已有建筑物改造的提供相应租用合同);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情况;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市服务业办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本行业市级集聚区建设、发展、指导单位。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服务业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主管部门对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园区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服务业牵头部门推荐、市服务业办审核、市政府批准认定或授牌,并适时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集聚区每半年提交一次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办。

第八条  市级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它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市级集聚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条件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服务业办可以根据国家、省、市对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情况,对市级集聚区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日期:2016-09-02 有效范围: 四川 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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