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通信设施保护与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2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通信设施保护与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通信设施保护与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通信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设施。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明确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确定方式、迁改程序等事项,提高我市通信设施迁改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迁改是指在开展市政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的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时,需要迁移、改动或拆除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机房/机柜、光缆/电缆、管道、杆/塔、光纤宽带分纤箱、光交箱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的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商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对已有通信设施的影响,采取尽量避让原则,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者拆除他人的通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该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迁移或者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迁移或者拆除所需费用,并赔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下统称为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
第五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以下费用构成:迁改工程预算(含通信设施的临时迁改、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实施迁改所涉的协调费或赔补费、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以及迁改造成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即: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迁改工程预算+迁改所涉的协调费或赔补费+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迁改工程预算编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规定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定额中未包括的主材及其他通信设施费用,迁改工程实施使用材料价格参考当地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
第七条 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金额由因迁改造成的无法利旧的资产价值确定,计算此类资产价值时应考虑资产折旧,即按照资产净值计算。迁改造成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仅限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场租、电费、维护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
第八条 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或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九条 通信设施迁改实施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内通信设施迁改要求并预留合理迁改工期。
第十条 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会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关通信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明确需要迁改的通信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共同商定迁改方案。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和迁改补偿费用预算,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核,会同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确定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补偿费用预算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签订通信设施迁改协议(合同),约定迁改完成时间、迁改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第十二条 通信设施迁改应当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迁改等相关工作。通信设施迁改完成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并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抄送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对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涉及迁改的原资产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时,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并提供位置预留,为实施迁改提供通道和操作面。
第十五条 如未征得该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进行迁改,造成所有权人、其他单位和个人通信中断的,除应当承担恢复电信设施的费用外,还应依法同时赔偿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