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主要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开展肿瘤防治中心、慢病管理中心、心理门诊、血液透析服务、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等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和服务能力提标建设,进一步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承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名单由省卫健委确定。
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和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结合实际开展上述任务以外的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相关要求、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工作任务。
(三)绩效优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开展肿瘤防治中心、慢病管理中心、心理门诊、血液透析服务、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等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相关的设备购置(不含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人才培养、智慧医疗等支出。医院在保质保量完成以上任务的基础上,可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与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相关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和服务能力提标建设相关的设备购置(不含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人才培养、智慧医疗等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级财政综合考虑承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财力状况,对有关县(市、区)的1家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分别按45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210万元标准给予基础引导性补助,支持其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适当奖惩。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由有关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其中:
1.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对承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内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单位,按照150万元标准给予基础引导性补助,支持其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适当奖惩。原则上,省级财政补助有关县(市、区)1家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单位;对人口超过80万人或县级医院服务半径较大的县(市、区),承担国家和省级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清单式”推广三明经验典型县域建设任务(重点联系县)的县(市、区),山区海岛地区因地理或人口因素确有需要建设超过1家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县(市、区),经省卫健委确定可增加1个名额。本项目实施期内,专项资金补助全省县域医共体内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5家。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由有关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标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上一年度进行创建、经复核评价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分为两档,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认定标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标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和自查自评按照《福建省“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工作方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等文件执行。省卫健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等要求,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经县(市、区)初评、设区市审核、省级复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时向本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文件中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报送。
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复核,研究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积极支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等,提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县(市、区)。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任务推进项目实施,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