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0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促进企业达规工作力度,实现全州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细则
(一)补助对象
1.新建投产并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
3.在库的年产值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补助时限
按年度奖补。
(三)补助标准
对新建投产并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州级奖励10万元,县市奖励5万元;对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州级奖励5万元,县市奖励5万元;对在库的年产值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州级奖励10万元,县市奖励5万元。
(四)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按年度核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达规的企业名单审核确认,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只对首次达规、升规企业进行补助,重复入库企业不再补助。
二、其他事项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达规企业奖补资格,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外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