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九江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九发改价费字〔202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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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各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更加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及《江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赣教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发展及办园成本变化情况,经对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成本监审、价格测算,并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决定对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现行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作适度调整,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52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42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30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80元/月/生。
二、市城区范围划定为:浔阳区、濂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
三、其他收费、退费、资助及管理监督规定,仍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及《九江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九价费字〔2013〕11号)文件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江市教育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