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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1日十二届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端州城区由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及其两侧广告标牌设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建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单位经营服务场所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和城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单面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

  市工商局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端州城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端州区分局组织实施。

  市文明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端州城区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公安、公路、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同做好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统一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端州城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工作。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以及城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以及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户外广告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四)广告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

  第七条 公共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并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为主。

  公共场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公共建(构)筑物【包含国家所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具有公共管理职权、使用财政拨款建设的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第八条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以及城区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拟定端州城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计划,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端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交由端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出让。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开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十条 拟出让的广告设置权价格应当经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与端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和有关费用后,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和缴款证据等到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户外广告设施新建、改建工程的,除在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外,还应在工程竣工并经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书》。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前必须征得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共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愿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权(户外招牌广告除外)委托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非公共场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等。上述非公共场地合法使用权人委托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本办法称为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的出让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公共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相关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地以及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委托出让期内)公开出让的设置期期限届满,由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无偿收回。每年收回的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应预留20%由市文明办统筹用于设置公益广告,其余的经检测达到安全要求后,交由端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端州区财政专户,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专项用于端州城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星湖景区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出让所得收入,在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其中60%返还给场地权属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作为场地占用费,40%上缴端州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场地权属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出让收益分配,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利用非公共场地(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得非公共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设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服务场所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经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十九条 使用公共场地设置各类形式的公益性广告,应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商市文明办同意后,取得户外公益广告场地设置权。

  第二十条 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置临时公益广告的,经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商市文明办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0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制度,由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的设置申请,申办人提出的设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好的《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及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公共场地和委托公开出让的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发生权属变更,需要重新申请设置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和设置权权属变更合同文件;

  (三)利用非公共场地(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关系的还应提供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合同等;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包含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及其使用年限、结构、选材、施工、维护等相关内容。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及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图;

  (六)现场彩色照片(近、远景),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设置效果彩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八)申办人为业主、所申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属于物业公共区域的,需提供所在物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意见;

  (九)申办人为租赁方、所申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未涉及物业公共区域的,应提供业主对所申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的书面意见,如所申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属于物业公共区域的,应提供所在物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完成现场勘察后,依据端州城区户外广告相关规划和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转送各有关部门审核,其中,受理的申请属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收集到的意见连同设置申请一并转送各有关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联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户外广告审核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局对单面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局对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是否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进行审核;对机动车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进行审核;

  (三)市公路局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广告设施进行审核;

  (四)市气象局对利用系留气球发布户外广告和以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进行审核;

  (五)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在星湖风景名胜区内及环星湖绿道(广场、公园)设置户外广告进行审核。

  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其他部门职能范畴,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在法定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审核部门涉及收费的,应当书面告知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联合审核结束后各自收取。

  第二十五条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通知申办人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理由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文件送达申办人;对批前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需进行批前公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公示期限15日(自然日)不包含在行政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设置完成。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之日起3日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设置的,应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设置的又不申请延期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本单位经营服务场所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右下角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并在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和单立柱式广告牌等造价较高的广告设施不超过5年。 对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由受让方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结合建设成本投入和经营收益评估,合理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期限。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必须按批准的设置内容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权期限内,需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到市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局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公益广告宣传发布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所占面积不应低于该设施面积的五分之四。

  第三十四条 非公有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保留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设置期满之日前30日内到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申请续期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按照申请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有关部门不批准续期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在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批准设置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作出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四章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完好、美观、安全。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端州分局、市公路局、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擅自设置或者不按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设置的户外广告存在不符合市容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通知有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经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端州分局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许可或者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主管批准设置的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统一由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无偿收回,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端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投标、拍卖或其者他公平竞争方式重新出让。

  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取缔,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10-09 有效范围: 广东 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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