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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现行有效的、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3-13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7日

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秘〔2018〕130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设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区(园区)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县区(园区)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区(园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本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清算工作。

第四条  按照断面属性,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跨县区(园区)界断面由上、下游县区(园区)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县区(园区)、市财政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园区)对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园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河流上游入境的市(县区、园区)界断面及下游出境的市(县区、园区)界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区(园区)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园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区(园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园区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应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5-08 有效范围: 安徽 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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