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办法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经研究决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拓展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业务规模,改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困难,根据《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给予担保费补助、业务奖励等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金融监管局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和原则,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是指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厦门市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1年,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公司及从业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奖补业务中,所担保企业系经营地在我市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为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认定;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所列产业。
(三)对单户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资产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四)除担保费外,未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担保代偿率低于5%(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率按财农〔2020〕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厦门市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及时准确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七)绩效评价得分和等次符合《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的相关要求,如评价指引变化,按变化后相关要求执行。
(八)申请奖补业务不涉及房地产项目投资,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证券投资,消费类业务,以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三农”主体以外的个人提供的贷款担保服务。
(九)与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融资担保收费情况和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情况为基准,以担保合同生效日为判定时点,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担保费补助
1.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的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低于1%/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2%与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以下简称“担保费率”)的差额予以补助。
2. 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开展的符合农业“双控”标准的、担保费率低于0.5%/年(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3%与担保费率的差额予以补助。
担保费率=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统计期内新增融资担保金额×100%,其中融资担保年化综合收入包括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等。
“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电商等农业新业态服务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10-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业务奖励
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予以奖励。
1.存量部分。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
2.增量部分。对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奖励:
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5%-10%(含)的,按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2%予以奖励。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补助。
担保机构年末放大倍数低于3倍的,不予补助;年末放大倍数3倍以上(含)不足4倍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末放大倍数4倍以上(含)不足5倍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年末放大倍数5倍以上(含)的,获得的业务及担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
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1%以上不足1.5%(含)的,按上述计算结果的95%确定最终奖补金额;担保费率在1.5%以上不足2%(含)的,按上述计算结果的90%确定最终奖补金额;担保费率在2%以上的,按上述计算结果的80%确定最终奖补金额。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符合“双控”标准,且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前提下,获得的担保费补助不受放大倍数分档奖励限制。
市金融监管局可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并结合省对市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绩效指标,相应调整专项资金分档奖励限制。
担保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担保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项目、金额等内容,由市金融监管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级担保机构的担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级担保机构的担保专项资金奖励由区级财政承担。各区可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特点与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融资需求,向担保机构推荐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白名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市金融监管局应妥善保管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机构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按《
注册会计师法》等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存在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或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担保扶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及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内容,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