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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20〕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9日


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协商,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制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发放和监管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发、管理和监督公益性岗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以及经市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

(一)征集岗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结合省年度计划安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下达县区,县区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二)申请岗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淮南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

(三)审核岗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四)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安置对象及聘任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省人社厅、财政厅《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20〕4号)明确规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一)公布信息。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归集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供需对接。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确定岗位拟聘任人员,并向社会公示5日。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第九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时,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个人岗位补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岗位补贴和个人岗位补贴,提供《淮南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各区人社局审核后向市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上报拨付资金书面申请,资金拨付到区人社局账户,并发放到申请企业。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原则:

(一)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建设实际需要, 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县区政府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开发,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

(三)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县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乡镇建立考勤签到、监督、补贴发放等基础台帐,杜绝“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四)用人单位要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和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等岗位类别。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年龄在16周岁至59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岗位补贴标准

(一)各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个人岗位补贴每月450元,不足1个月的按照服务天数每天15元计算,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购买。

第二十七条 岗位开发和安置程序

(一)下达岗位计划。各县区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和调剂的年度开发数量,由县区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结合年度计划、贫困劳动者人数及就业意愿等,拟订具体方案报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将岗位开发数下达至各乡镇(街道)。

(二)用人计划申请。各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及各乡镇(街道)分配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填写《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申请表》(附件4),并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填写《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交所在地乡镇,乡镇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报县区人社局审批。

(三)发布岗位信息。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推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四)公开报名遴选。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所辖行政村配合,区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监督指导,按照规定进行遴选,并由所属行政村对遴选结果公示5日(附件6),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五)安排上岗就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经乡镇政府复审,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再由乡镇公示5日无异议后(附件6),由乡镇政府将确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到各行政村相应的岗位工作,同时将上岗名单报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六)签订服务协议。由村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附件7),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行政村委员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执一份,报一份到所在乡镇备案。服务协议1年1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拨付岗位补贴。每月由县区人社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情况(附件8),各区人社局审核后当月向市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上报拨付资金书面申请,资金先拨付到区人社局账户,再拨付至乡镇账户,最后由乡镇统一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实施失信惩戒,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各乡镇政府及其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按时如实上报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情况,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委必须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通过乡镇政府向县区人社、财政、扶贫部门报告,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违规发放的补贴。

1.冒名顶替。办理上岗手续后,由他人冒名顶替上班的。

2.虚设岗位。虚设岗位聘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但实际未上岗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转移就业的。

4.确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五天的。

6.严重违反乡镇和行政村委员会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寿县、凤台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淮南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淮南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淮南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4.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申请表

5.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6.公示(参考式样)

7.淮南市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8.淮南市县区乡镇乡村公益性岗位到岗人员情况表


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9-01-14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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