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科〔2018〕18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专 家 评 审 表
企业名称:
|
序号 |
不符合研发活动的理由 |
鉴定项目 |
专家意见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1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
|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 |
企业在商业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 |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5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7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8 |
专家认为不宜通过的其他理由(需要说明) |
说 明: 请选择不符合研发活动的鉴定项目,在相应的项目下空格中打“√”。其他理由请说明。
|
专家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