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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7日印发的《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若条件不成熟,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获奖企业名单,并负责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专家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介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指导获奖单位正确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供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97)》,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企业经济效益好,年销售(营业)收入及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总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单位的总评分均低于55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单位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单位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将拟奖初选对象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并调查核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经评委会主任审核,报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奖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包装物或宣传介质上进行宣传的,应将市长质量奖及获奖年份同时注明。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认真总结和宣传其质量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同时,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予以公告。

(一)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性经营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7日印发的《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日期:2017-02-10 有效范围: 湖南 张家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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