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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有效期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精神,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不含安置型商品房、SOHO办公、软件及研发等)用地,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以在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内容。

  二、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依法取得的经营性产业用地(包含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以在按规定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宗地整体自持、分功能自持、按比例自持等涉及自持的内容。

  三、上述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操作规程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5〕530号 
  各有关单位: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操作规程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现就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转让对象限制变更事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建,含有商品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用途的项目(不含安置型商品房、SOHO办公、软件及研发项目)。

  本操作规程所称转让对象限制变更,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对象应为从事某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法人机构的,不再限制企业或法人机构从事的行业;转让对象应具备特定资格(从事某特定行业高管或受让人引进人才等)自然人的,不再限制自然人的资格。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已办理分户产权的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以不动产权证或销售单元为基本单元申请;未办理分户产权的,原则上应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申请;

  (三)土地出让金已缴清;

  (四)不存在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五)未纳入政府收储用地计划范围;

  (六)原用地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已处置完毕;

  (七)不存在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核实申请人履约情况,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变更转让对象限制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结缴土地出让金。

  四、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由分户产权人或买受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对象限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询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评估变更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将宗地内所有限制转让对象已办理分户产权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变更转让限制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申请人按规定结缴土地出让金后,由资源规划部门将同意该项目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有关事项函告住建部门并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无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五、经市政府同意变更转让对象限制的,应当由申请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变更转让对象限制及土地出让金结缴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按下列原则补缴:

  (一)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由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按下列情形中的最高值补缴:

  1.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

  2.计算原用地出让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并计利息;

  3.计算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计利息)之间的差额。

  其中,利息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项目已办理分户产权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由产权人申请变更的,按变更限制条件时点有限制条件与没有限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

  六、变更转让限制项目未办理分户产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已办理分户产权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不动产权证为基本单元申请的,凭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变更限制条件的函及已按本规程补缴地价的凭据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

  七、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项目的全链条监管,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等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处置。

  八、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7号)的有效期相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cfg/202509/t20250910_2954912.htm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日期:2025-09-24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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