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
(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为示范文本,业主大会组织者可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依法提请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形成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表决议案稿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征求业主意见,报社区(村)“两委”并听取社区(村)“两委”的意见和建议后再正式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议案稿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对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
(名称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业委会名称一致)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及其成员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向业主大会报告相关工作,对全体业主负责,依据法律法规、业主大会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三方议事协商机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建立并落实会议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日常接待、事务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监督等制度。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订方案,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方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业主委员会换届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方案等,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手续,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办理移交手续。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按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等有关规定,主动公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审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等情况。
(九)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与监督,研究重大事项前主动报社区(村)“两委”、小区党组织并听取社区(村)“两委”、小区党组织的建议。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会议召开、制度建设、事务公开、财务收支等履职情况。
(十)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一)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二)依规申请使用或者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
(十三)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违法违规、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并依据管理规约进行处理或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十四)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按规定暂停存在负面清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十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积极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公益宣传、文明建设、应急管理等工作。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拟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四)依授权代表业主委员会签署文件和对外协调。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七)监督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情况,依授权审批财务支出。
(八)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九)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十一)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十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 。
(十四)完成业主大会授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托授权代行主任有关职责。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承担分管的具体工作。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按要求及时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并依规表决。
(九) 。
(十)完成业主大会授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工作分工,参与组织、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八)按要求及时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并依规表决。
(九) 。
(十)完成业主大会授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本业主委员会(是/否)聘请专职秘书或者财务人员,其职责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
(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小区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并建议召开的。
(四) 。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遵循以下规则:
(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仍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半数成员以上推选其他成员组织召开;仍无法召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等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通知、议程及其他材料一般应提前7日送达各委员,遇紧急事项需召开紧急会议的除外。
(三)会议研究以下重大事项前,至少提前7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主要内容并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同时报社区(村)“两委”并听取社区(村)“两委”的意见和建议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1.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程;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订方案,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业主委员会换届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方案等;
3.制定车辆行驶、停放及收费等重大管理制度;
4.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 万元以内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
5.暂停存在负面清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提出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建议议案;
6. 。
7.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上述事项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村)党组织派员列席参加。
(四)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五)成员应亲自出席,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六)会议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及出席委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八) 。
(九)业主委员会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3日内至少形成一式3份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决议文本:1份业主委员会留档,1份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1份报社区(村)“两委”。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研究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四章 日常接待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现场接待制度,每月 日(每周 )在 (地点,如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安排成员轮流现场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口、小区主出入口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意见箱。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十九条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议。
第五章 物业服务履约监督与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定期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邀请社区(村)“两委”参加。不定期抽查根据小区实际需要或者业主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履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公开情况。
(三)地面、楼道、单元门厅、屋顶、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路、场地等共有部位的维护、养护等情况。
(四)各类设备房、电梯、公共照明、监控系统、门禁系统、二次供水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装置等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等情况。
(五)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情况。
(六)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秩序维护情况。
(七)公共区域花木、草坪、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处理等绿化管理情况。
(八)物业服务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业主反映属于物业服务人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处置、整改情况。
(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物业服务人履约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人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跟踪复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物业服务考评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并报业主大会和社区“两委”。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人履约,对物业服务人提出需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开展监督检查、日常服务考核、信用评价等,客观、公正、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评价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
第六章 事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口、小区公示栏和 公示下列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分工等信息。
(四)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审计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业主委员会成员支付物业费、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情况。
(十)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前款第五项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的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的,任何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履行事务公开义务。仍未公示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公示。
第二十七条 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公示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分为日常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一律由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进行收支,不得转入任何个人、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名义开设的其他账户。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各1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核对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出纳负责资金的提取、转账和存入。财务负责人由业委会主任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会计、出纳可由业委会成员兼任或者外聘第三方专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属于业主共有的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出具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凭证。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票据,经会计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元(含本数)以下支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使用、报销; 元以上、 元(含本数)以下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报销; 元以上的支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报销。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业主共有资金,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严禁除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之外的理财投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单独设立财务科目,主要用于: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聘请会务人员等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
(三)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
(四)聘请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工作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以及相关劳务费用等;
(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运作经费列支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者解散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开展换届或者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按照本规程事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可按规定联名提议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保管财务凭证、业主共有资产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出10日内,将公共收益、经营收支账目、印章、相关凭证等资料完整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解散或者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解散或届满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暂时保存,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外的成员专人保管。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严禁擅自使用或空白用印。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
第三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成员资格终止时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印章保管人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开户银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四十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本规程的规定,违规审批同意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相应责任。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遗失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专项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和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等其他有关制度。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七)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如选票等)、印章使用登记、财务会计等档案。
(八)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建议及意见。
(九)相关公示、公告。
(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立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
第四十三条 档案保管员的成员资格终止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参照印章移交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章 监督与自律
第四十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实行负面清单制,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故意诱导、教唆业主拒缴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本规程及其他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拒不履行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十)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十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暂停该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依据业主大会授权终止该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需要部门处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任何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造成业主或者他人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三)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备存1份;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可自行备存。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修订部分是工作规程的组成部分,修订稿按本规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留存、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