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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饶府发〔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饶府办发〔2020〕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辖各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赣府发〔2014〕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一)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积极争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市。重点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行,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和优惠,具体扶持办法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饶府发〔2012〕10号)执行。(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县(市、区)设立支行。鼓励各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延伸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在我市人口较多、产业特色鲜明的县(市、区)设立支行。大力发展村镇银行,2014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县(市、区)对设立村镇银行的扶持办法,可参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饶府发〔2012〕10号)中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优惠政策执行。[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各有关商业银行、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农信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大力推进我市农信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加大对农信社处置不良资产的扶持力度,对改制涉及到的权属变更等事项提供便利。到2015年末,力争全市50%以上的地方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省农联社上饶办事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批量设立社区支行。探索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继续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在重点乡镇设立专业支农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探索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改制为民营银行。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支持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发展。(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作、市场运作”的模式,整合做大担保公司。合并重组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在市本级组建起一家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县(市、区)政府融资平台和民间共同出资,各设立1家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加强监管、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努力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资经营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2014年先行试点,试点成功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和备案登记,使民间借贷资金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运作。[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七)加快金融商务区建设。加快金融商务区的土地报批、规划设计,鼓励各金融机构到金融商务区建营业场所。对在金融商务区新建营业场所的金融机构,按《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饶府发〔2012〕10号)给予扶持。(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积极争取省行信贷规模支持和直贷项目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信贷资源。综合运用票据、信托、委托贷款、融资租赁、财富管理等产品,扩大业务规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引进、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积极开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农机具抵押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助保贷”、“商业合作社”等信贷品种。(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各银行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成长性较强的龙头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各地通过设立政府先导基金、种子基金和国有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大力吸引和引导各类基金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各类大型基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按照“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指导和服务。对被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上市服务工作,涉及审批核准事项的,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培育机制。(市金融办、市工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发债风险缓释基金的方式,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融资工具的运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票、短融、超短融、私募债等票据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公共资源、信贷资源、旅游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建立基础设施、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企业债发行项目库,不断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保险业务发展。加快推进“险资入饶”,扩大保险资金在我市的投资渠道。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特色保险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农业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完善补贴制度;进一步深化政策性农房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和改善灾损裁定工作,提高保险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责任保险新业务,积极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开发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各保险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网络建设。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着力推进银行卡的使用。推广使用银行汇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和网上银行业务,逐步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单一和结算网点不足的局面。(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和账户管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掌握小额贷款去向。县(市、区)金融办每季度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市金融办每半年要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一次现场检查或抽查。现场检查的重点是业务开展情况、合规经营、内控制度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逐步建立起基本的监管体系。[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大自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资产交易提供有效服务。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不断深化农户信用档案建立及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大信息征集力度,扩大信息征集面和使用范围,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市人行、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和管理,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理财产品,拓展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引导民间资金依法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培育信用文化。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高利贷和非法外汇买卖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市公安局、市法院、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与评估,重点关注地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和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产业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银行信贷政策扶持。在全市建立财政性资源与银行信贷投放挂钩的考核机制,财政性资金存款要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要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发展挂钩。市政府金融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有效投入,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的信贷投入。凡给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贷款,按贷款金额的1.5倍计算考核;表外业务比照给其他类型企业的贷款计算考核。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金融发展奖励资金,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金融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备案、提交上市申请等分阶段进行补贴的制度。对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境外上市的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奖励。对“新三板”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拟上市及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给予便利,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保险业发展政策扶持。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政府补贴保费60%,承保公司减免保费40%,实现“零保费”政策。对成功引进保险资金且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在饶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补贴。支持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及时为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免税手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金融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牢固树立金融产业优先发展的理念,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加强各地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履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金融干部的培养。建立金融人才双向交流机制,积极引进金融专业优秀人才去各县(市、区)挂职锻炼。同时,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政干部到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挂职工作。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制度,邀请金融专家讲学,定期举办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班。(市委组织部、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1日
日期:2014-04-11 有效范围: 江西 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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