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您都知道吗?

民营医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您都知道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22


  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针对民营医院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出台了涵盖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多税种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享受优惠有何不同?各项政策的适用条件、享受期限是什么?具体依据又有哪些?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增值税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一项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四)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一条、第三条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026年新出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政策。


  二、房产税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的医疗机构,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四)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五、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一款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六、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第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25-12-22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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