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现就本市对超定额取水用户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其他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含火力发电企业)取水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其超定额部分的取用水量在原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下表(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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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类别 |
超定额部分的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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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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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直流式)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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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循环式)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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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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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按超定额部分的实际取水量征收;2、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用水,按超定额部分实际取水量的1%征收;3、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按超定额部分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征收;4、水源热泵取水,参照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用水标准执行。
请你单位认真做好对超定额取水用户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各项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