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建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农村房屋建设水平,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有力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居民居住品质,全力打造“黄河乡居”滨州样板,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奠定坚实基础。2025年底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
1.科学规划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做好宅基地布局、村庄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农房设计指引等。对暂不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通过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规划管理通则,明确农房建设和风貌管控要求。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建设方要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2.统筹实施行政审批。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完善“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设计水平。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当地建材及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完善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2层以上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省发布的农房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加强新建农房风貌引导,突出“黄河乡居”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设计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外墙、门窗等要素,助力打造“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特色风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4.强化建设质量管理。新建农房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且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鼓励2层及以下农村住宅等限额以下工程委托专业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限额以上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严禁无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施设备。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农村地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个人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工程开工前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和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制度,并在工程施工关键工序、关键环节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监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新建住房档案,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5.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乡镇及时组织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建设闭环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建设现代宜居农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出台奖补政策,引导激励群众建设“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统筹考虑推进卫生厕所、水电气路信、外墙保温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全面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鼓励建设预制混凝土、轻钢结构等装配式农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7.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市级监督抽查”的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房屋。对排查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或抗震改造支持范围予以解决。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通过安全管控、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汛期、恶劣天气农房检查巡查,确保农房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鼓励各县(市、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危房改造、农村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工作,统筹实施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加强变更用途监管。农村房屋用作经营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房屋组织开展排查,经排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报告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9.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农房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加强对农房改造、扩建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开展日常抽查巡查,加大对擅自改扩建行为查处力度,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房建立档案,有原始档案的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0.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健全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1.加强工匠培训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建立完善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联动,采取线上教育和线下实操方式,提升乡村建设工匠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积极引导建房农户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提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乡土人才支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12.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全省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农户建房申请、行政审批、建筑图集选择、日常巡查监管到竣工验收等环节“一网通办”。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探索创新农房建设管理服务举措。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打通数据壁垒,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13.探索建立农房体检、保险制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对发现的疑似危险房屋,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与保险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开展农房安全保险试点,由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投保房屋进行体检,对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抓好隐患整改。鼓励引导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引导一般农房产权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最大限度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市、县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15.充实基层力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行政执法资源,推动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下沉,确保基层有足够力量加强农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下乡活动,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16.积极宣传引导。围绕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各个环节,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和印发宣传图册、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对农房新建、改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农房气象灾害防范等方面安全知识的普及,广泛宣传农村建房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文件、典型案例等,提升村民的安全意识,引导村民依法建房,从源头上推动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