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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绿制〔2024〕6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型工业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级、梯次培育的绿色示范创建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行动纲要的通知》(甬党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0日



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 关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7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行动纲要的通知》(甬党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遵循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要求,分层分级开展星级绿色工厂评价。
第四条  根据企业绿色化发展程度,将绿色工厂划分为三星、四星、五星3个评价等级,并建立绿色工厂培育库。三星级为区(县、市)级绿色工厂,四星级为市级绿色工厂,五星级为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五条  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建立绿色工厂培育库,开展三星级绿色工厂评定和四星、五星级绿色工厂初审推荐。市经信局负责四星级绿色工厂评定和五星级绿色工厂推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宁波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业务的学习和培训。
4.企业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绿色工厂按星级提升。三星、四星级绿色工厂评价依据为《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五星级绿色工厂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评价依据为《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浙江省下发文件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库建设。企业对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提交绿色工厂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经审核后列入绿色工厂培育库。
第九条  三星级绿色工厂、绿色化改造评定。申报企业需根据《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开展自评,并上报《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申报书》。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审查和评定,综合评分60分以上认定为绿色化改造完成企业,综合评分75分以上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综合评分85分以上择优向市经信局推荐评选四星级绿色工厂。
新成立的企业(指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从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的竣工年度起计)在三年(含)内未获评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的,在满足星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视同为三星级绿色工厂并享受相关政策。
历年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节能技改验收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绿色化改造完成企业。
第十条  四星级绿色工厂评定。市经信局组织对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推荐的四星级绿色工厂开展评估确认,评估确认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核通过的可评定为四星级绿色工厂。原市级绿色工厂列入四星级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一条  五星级绿色工厂评定。五星级绿色工厂为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需经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从四星级绿色工厂名单中择优推荐。企业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浙江省下发文件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上报。市经信局组织相关专家,参照相关标准对申报的绿色工厂开展评审,根据综合评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二条  绿色化改造、三星级绿色工厂名单由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发文公布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四星级绿色工厂名单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发布星级绿色工厂名单前,需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意见,或查询专项信用报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对处在整改期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星级绿色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绿色工厂须对近五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厂自评报告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对星级绿色工厂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可采用现场核验、资料报送等形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星级绿色工厂资格: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2.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
4.其他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星级绿色工厂评价或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的失信行为主体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七条  星级绿色工厂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星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八条  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三星级绿色工厂发文公告;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的四星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发文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4版)【见附件】
2.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申报书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4-10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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