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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科学技术局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科字〔2024〕1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财政金融局)、金融办:

现将《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印发前完成原省科贷通备案的贷款,全部纳入本办法补偿支持范围。

二、为保障业务的有序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设置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科贷通”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入库及放款但尚未备案的贷款,过渡期内按本办法完成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

(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入库但尚未放款的企业,视同已按本办法完成入库,过渡期内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

(三)到期续贷业务,如企业不符合本办法入库条件,可按原办法条件办理入库,过渡期内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





新余市科学技术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科贷通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新余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余办发〔2022〕19号)等有关政策,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余市科贷通(以下简称“科贷通”)是指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通过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如引入)合作,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的科技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贷款。科贷通贷款企业应符合《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专字〔2023〕93号)相关规定且为省科技厅审批入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科贷通贷款一年一期,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续贷。

第三条 科贷通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区)联动,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企业受惠”的原则,贷款风险由省市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如引入)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前期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即原市科技风险保证金采取资金池方式由市科技局专帐管理。前期科贷通风险补偿金使用完后,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纳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程序下达。

第五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科贷通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财政给予部分补贴。科贷通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来源于科贷通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且与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科贷通业务管理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为科贷通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为科贷通协调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为监督部门。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额度。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3.审核科贷通企业入库及贷款备案并上报;

4.负责审定市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的支出。

5.负责市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6.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额度,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以该额度的20倍作为向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

7.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科技局确定年度市本级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额度;

2.对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考评。

(三)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

1.负责科贷通工作业务指导;

2. 协调合作银行参与科贷通工作,并引导合作银行规范使用科贷补偿金。

(四)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主要职责

负责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贷通贷款企业提供优惠资金支持。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科贷通业务。

2.鼓励和引导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

(六)市科技合作中心主要职责

市科技合作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科贷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负责科贷通企业入库资格和贷款备案条件审核、风险补偿材料和科贷通贴息审核,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日常业务等工作;

2.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科贷通运作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报送科贷通工作情况;会同省高新中心和合作银行做好科贷通相关工作;

3.市科技局部署的其他相关科贷通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合作中心作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承担科贷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等事务。委托管理费根据业务开展和绩效评价情况,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安排,用于开展科贷通业务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级科贷通业务实施规定,并报市科技合作中心、省高新中心备案;

(二)确定本级科贷补偿金额度,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以该额度的20倍作为向市科技合作中心、省高新中心进行科贷通贷款备案的限额;

(三)对科贷通企业入库和贷款备案按有关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核并完成本级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开展科贷通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科贷通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相关工作;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开展科贷通业务;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科贷通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五)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等情形,合作银行应配合市科技合作中心,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各方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责任。

(六)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企业入库条件和流程、贷款备案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实行入库申报管理。企业可贷款前或贷款后入库。其中,贷款后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在获得贷款后30天内完成入库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条件:

我市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二)其他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入选的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3.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

4.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按计划执行的企业;

5.近三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

第十三条 科贷通企业入库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向所在县(区)科

技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

汇总材料至市科技合作中心;

(三)市科技合作中心收到县(区)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

料后,对申报企业科技属性及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将审

查通过的拟入库企业名单上报省高新中心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省高新中心确定省科贷通入库企业名单后,市科技合作中心将入库名单发文至合作银行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科贷通贷款备案流程:

(一)合作银行对科贷通入库企业放款后,应于60日内向

相关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受理后 20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提交到市科技合作中心;

(三)市科技合作中心在收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备案材料汇总上报省高新中心;

(四)市科技合作中心将省高新中心的备案结果反馈至合作银行及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贷款备案申请表;

(二)贷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贷并作出决策,续贷企业需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重新完成入库。

第四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市内发放科贷通贷款的合作银行,资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科贷通贷款发生逾期后可申报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科贷通贷款企业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科贷通入库企业;

(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加130个基点;

(三)贷款没有不动产抵押,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银行未收取除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未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未违反金融监管部门“七不准”和“四公开”,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五)科贷通贷款发放前,企业无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贷款经审核已完成备案。

第五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科贷通业务风险补偿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分为“普通型”补偿标准和“增强型”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50%的补偿标准(其中:省科贷补偿金在省、市、县(区)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其中50%补偿责任),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条件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增强型”补偿标准,是指单户贷款金额在500 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省、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担合作银行贷款损失60%的补偿标准(其中:省科贷补偿金在省、市、县(区)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其中50%补偿责任),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

(一)企业近三年入选为省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

(三)企业拥有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在县(区)承担的风险补偿标准范围内分担其中50%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纳入补偿范围内的贷款未偿还利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第六章  风险补偿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当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合作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项目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偿申请;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合作中心,市科技合作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高新中心;

(三)市科技合作中心依据省科技厅补偿结论,在年度预算安排控制数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偿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

(四)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与市科技合作中心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科贷补偿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收回,收回后的市级风险补偿金返入市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帐户。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贷通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按规定核销科贷补偿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县(区)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

第七章  贷款贴息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申报贷款贴息企业应为信誉良好、获得科贷通贷款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小企业。

第二十九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单一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贷款额为基数,贴息率不超过1.2%,最高贴息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一企业连续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符合贴息申报条件的科贷通企业应在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年度科贷通贷款贴息补助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填写并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向市科技合作中心推荐。

第三十一条 贴息资金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三)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贴息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贷款企业加强监督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科贷通贷款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当年度科贷通不良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采取自查自纠、暂停新增业务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并将有关整改情况报相关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多项市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得补偿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实际支付补偿金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交回国库;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补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认定的科贷通贷款失信企业和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贴息资金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1-30 有效范围: 江西 新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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