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中小学收费分级管理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分级管理权限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分级管理权限
(一)市级定价权限
1.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及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住宿费
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及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级教育部门(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制定或调整建议,报市级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两项收费标准整体调整方案,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公办中小学及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学生装费
公办中小学及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学生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中小学学生装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初步审核后向市级教育部门提交定调价申请,市级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报市级发改部门批准。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学生装收费标准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成本及有关情况提出定调价建议,报市级发改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及政府举办的专门学校学生装价格,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具体价格。
3.市直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
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级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市级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报市级发改部门批准。
(二)县(市、区)级政府定价权限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定调价建议,报县(市、区)级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须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市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定调价建议报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须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市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3.县(市、区)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及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及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所在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报县(市、区)级发改部门批准,并向市级发改、教育部门备案。
4.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代收费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校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及节假日托管服务等,各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第三方机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成本等,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权限执行。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参照各县(市、区)定价管理权限及程序,拟定价格政策,报市级相关部门批准。
(三)各级发改、财政、教育、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按照《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定价程序,依法制定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