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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 ( 晋政发〔2018〕41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是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依据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是指借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发放的低息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商行开展申报工作。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城商行、村镇银行进行申报。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机构提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山西省各级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不超过上年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的0.1%(方式一)或上年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新增量的0.2%(方式二)。地方法人银行可任选两种补偿方式的一种。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照方式一申请补偿。
第九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明细表(附表2);
(三)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承诺书)(附表3);
(四)按照方式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地方法人银行应提交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4)、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承诺书)(附表3)、近两年年末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台账(表样见附表5)、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明细表(附表6)。贷款台账应加盖申报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公章。
(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每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均须报纸质版和PDF电子扫描版。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台账、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明细表还应提供excel版)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对申报数据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系统数据不一致的,以及因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数据不完整导致数据无法核实的,不予拨付风险补偿资金。需剔除的房地产公司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数据、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台账信息的真实性由申报机构负责,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统计汇总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于2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报送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数据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系统或台账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进行联合会商,确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及需拨付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会商结果经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加盖公章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1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相关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充实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并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本地区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银保监局。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推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19〕85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晋财金〔2020〕52号)同时废止。
附表: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明细表
3. 承诺书(样本)
4.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5.年末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台账(表样)
6.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