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体育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
滨建房字〔2025〕1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水务部门、体育局、城市管理部门,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要求,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制度重要性
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是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建水平,提高购房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落实城市规划、提升建设品质、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深刻领会国家关于“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将建设条件作为项目实施的刚性约束,统筹推进城市功能完善和民生保障。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也是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理清流程,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提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涉及事项多,关系项目建设品质和购房群众的切身利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书面向住建部门提出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住建部门书面向供水、城管、体育等部门征求意见,住建部门汇总《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中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供水配套、供水管材、贸易结算水表、阀门、二次供水等关键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及泵房的选址等建设条件的提出;
城管部门负责环卫等配套公用设施建设等建设条件的提出;
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提出;
住建部门负责《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中其他建设条件的提出。
三、落实责任,确保建设条件执行到位
发挥建设条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建“龙头”作用,各县(市、区)要把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人、竞买人应依据建设条件有关内容,测算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为确保建设条件得到落实,建设条件的提出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将建设条件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
各县(市、区)要加强建设过程跟踪指导,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依据工作职责,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落实,发现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建设条件行为的,要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开发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建设条件意见或协议有关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滨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体育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