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忻州市延伸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函〔202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24年4月,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延伸电力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忻政办函〔2024〕27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未明确投资主体和缺少超标准报装用电、个性化用电界定标准等原因,现需进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1、原文件第一条延伸投资界面范围修改为“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原文件第二条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政企共担机制中第四款其他:对于用户提出超标准报装、个性化需求的,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以附件形式,增加《超标准报装用电和个性化用电界定标准》。
3、原文件第三条项目管理细则的第二款项目实施中,原文件包含3项内容,现增加第4项:“4、超标准报装、个性化需求项目。对于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个性化需求的项目,依据供电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超标准报装用电和个性化用电界定标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超标准报装用电和个性化用电界定标准
对于用户提出超标准报装、个性化需求的,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供电接入工程,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超标准报装用电方面
(一)非重要电力用户按重要用户报装的。用户为提高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双回路、双(多)电源供电,但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界定标准的,仅基础负荷线路纳入延伸投资范围,其余线路按"谁主张、谁投资"原则执行。
(二)低压用户提高电压等级报装的。符合低压“三零”服务政策、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用户,因自身原因放弃“三零”服务并要求提高电压等级采取10千伏高压用电的,其红线外接入工程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
(三)从公用变电站新建专线接入的。工商业、企事业单位用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上、住宅小区用电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需专用电力线路接入的项目,属超标准用电需求,其外线工程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
二、个性化用电方面
(一)用户要求提高用电标准的。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用户用电需求应通过就近公共电网接入。若用户自愿提高用电标准的,应T接供电但主动要求新建专用线路等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不直接通过公共电网接入用电的。用户自身或其关联企业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求从用户所属产权的专用线路上接入用电,而不是通过公共电网接入点用电,由此引起的接入工程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类似此情况,用户要求采取转供电模式用电的接入工程,亦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
(三)非永久性正式用电项目的。用户项目建设需基建临时用电的,其接入工程应按后续永久性用电标准(“永临结合”方式)开展接入工程延伸投资建设。除此之外,用户要求临时用电接入与永久性用电接入分别建设的、或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电压等级不同的、或临时用电后无永久性用电需求的,临时用电接入工程均不纳入延伸投资范围。
(四)因用户原因导致延伸投资建设变更或失效的。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延伸投资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接入工程变更或供电方案变更,并引起新增接网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已投入及新增的接入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或因用户本体建设项目取消造成延伸投资接入工程荒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用户承担。
(五)同一土地使用权或产权发生变更的。同一物权的电力接入工程仅在首次申请用电时延伸投资到位,后期因土地租赁、土地产权变更等导致的需多次拆除、重新建设接入工程的,除该土地所属权用户首次报装的接入工程延伸投资外,后续引起的接入工程改造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