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函〔202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清理存量、控制增量、优化体系、完善设施的工作原则,持续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到2027年,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职责,统筹推进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会同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公安交警等市直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忻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各类建筑垃圾暂存点、处置设施建设;督促市政和房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物管小区内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建设运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核准等审批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核准等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排查整治防范工作及交通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工作,按程序保障项目用地;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充分发挥田长制、林长制作用,做好区域内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以及收储土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排查整治防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维修工程中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水利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做好区域内河湖、水渠、水库等范围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排查整治防范工作及各类水利建设维修工程中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财政、发改、工信、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市本级、各县(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存在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编制方案但未向属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抓紧督促整改。(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是持续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工作。督促各类在建工程项目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分类工作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减量、收运、利用、处置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各类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不断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处置建筑垃圾,做好工程渣土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以及无法利用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各地要督促物业服务单位落实装修垃圾投放、收运要求,在物管小区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运输监管工作 

  一是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忻州城区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要求,做好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运输管理要求;各地要参照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完善本地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标识、密闭装置、卫星定位、运输路线、通行证办理等管理要求,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准入管理工作;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与运输需求,引导运输企业合理配置运力;要持续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规划路线、规定时间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坚决杜绝运输车辆密闭不严、沿途抛洒、随意倾倒、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一是不断完善建筑垃圾贮存处置终端布局。各地要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在对区域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评估后,统筹考虑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运输成本及用地需求等因素,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以及街道乡村临时贮存选址和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处理规模和临时贮存转运点容量。(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持续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住建局要督促忻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单位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力争2025年底开工,2026年建成投产,有效提升我市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排查评估结果,推进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处理设施能力满足需求后,各地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持续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对相关利用和处置设施实行动态监管,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设施运营单位要按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持续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立即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清理整治。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管辖区域内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风险区等堆放建筑垃圾或设置临时贮存场所的,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场所内。涉及占用耕地、河道、公路等地块需恢复整改的,要彻底清运既有建筑垃圾,恢复其原有功能,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要立即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确保安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是各地要探索建立“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性服务收费,相关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各企业、各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 

  四、保障措施 

  全市要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县(市、区)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行业职责分工,各地要根据城市(县城)及管辖区域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强化信息化监测管理,建立本地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巡查体系,制定本地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于2025年9月底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9-02 有效范围: 山西 忻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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