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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述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认定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1.低于省定分行业亩均税收低效指导标准的;

2.按“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达产复核验收后,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未达到“标准地”指标70%的;

3.容积率低于1.0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

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6.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老旧小区或城中村,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实施区域统筹或成片开发,以及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带动成片集体土地征迁区块;

5.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据现行行业标准评定为C或D级的;

6.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7.经属地资源规划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镇居住、城中村用地。

(三)低效商服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开发强度低、业态不合理、设施陈旧、空置浪费、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商服用地(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低效设施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废弃或空置的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五)其他低效用地。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建设用地。

三、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

(二)细化认定程序。城镇低效用地按以下程序认定:

1.调查评估。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调查评估,查清土地、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

2.审核认定。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可视情况增加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和调查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并出具认定意见。

3.建立台账。依据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的认定意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台账,并由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纳入省级低效用地数据库备案更新。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可在上述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流程,推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违法违规用地、建筑以及存在涉诉查封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另行认定。

(三)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涉及内容相应调整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6-01-06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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