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工信字﹝2025﹞121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滨州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全生命周期制造业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模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软件产业发展市级财政支持资金在市级年度预算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软件产业发展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四条 加大软件产业培育力度,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上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的企业奖补,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于上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的企业奖补,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第五条 软件企业财政激励政策的申报主体,须为合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机构代码应当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第64大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或属于第65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二)被列入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三)不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四)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奖补申报书;
(二)企业纳税证明;
(三)企业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四)营业收入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一次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对推荐企业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提出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