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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资金申报和安排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资金申报和安排使用规范管理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9〕379号
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数字办(大数据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本委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投资、数字福建建设资金、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申报和安排使用管理,推进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科目投向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中将明确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的重点领域、编制原则、主要投向和投资计划编报等要求。委相关处室要做好上下衔接,加强与相关司局沟通汇报,提前了解资金安排投向和相关申报要求,及时将各领域资金申报有关要求直接传达到各设区市发改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设区市发改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局,下同)和省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确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投向和相关司局的对接意见筛选项目、编报计划。要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在项目谋划、筛选上报、汇报沟通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争取更多项目得到中央资金支持。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各相关专项规划,合理设立年度投向科目,压缩一般、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投入,逐步减少对地方的小、散投资补助。每年10月初,委相关处室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需求送投资处汇总,投资处对处室报送的投资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明确的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额统筹平衡后,研究提出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初步意见。总体安排初步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委相关处室要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的总体安排意见确定的投向科目(投向),制定并严格实施公平、规范、透明的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评审办法及绩效目标等,确保资金安排科学合理、有标准、可检查。

  (三)专项资金。数字福建建设资金、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要明确安排领域、实施重点,统筹谋划支持方向,设计好若干符合产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支持专项,提高以资金引导项目、带动发展的能力, 把资金用在刀刃上,集中有限资金办成一些事情,更好引导引领产业发展。

  二、强化项目储备

  委相关处室要督促指导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结合明确的投向科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依托“五个一批”项目库、金宏网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进一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项目的储备工作,为申报安排资金提供项目支撑。要储备前期条件成熟的项目,用心做好项目申报服务,动态掌握储备项目进展情况,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及时协调解决审批“卡壳”问题,确保投资计划能够及早编制下达,一经下达即可尽快投入项目建设,避免由于储备不足、质量不高造成资金“趴窝”。

  三、落实申报责任

  (一)逐级上报。资金申请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明确绩效目标,并按隶属关系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或省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原则上要完成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市县发改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设区市发改部门;设区市发改部门或省有关单位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发改委(含省数字办,下同)。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省发改委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分级负责。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资金申请文件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市县发改部门及省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四、加强审核把关

  (一)加强实地调研。各级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拟申报争取资金项目的范围、条件等有关要求,详细了解项目建设内容、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加强对所申报项目的现场调研,核实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认真核查材料。各级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相关投向及其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资金安排条件是否具备等。委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应对照有关要求逐一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已安排过预算内投资和相关专项资金的项目,除分年度下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上报。对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不予以安排上报。

  (三)严格审核程序。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委相关处室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要求,对报送的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提出拟上报的投资计划,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涉及具体项目的资金申请,可不必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2.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委相关处室对收到的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投资处汇总。投资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资金安排方案汇总后形成省级预算内投资初步安排计划,提请委资金评审小组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初步安排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请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投资处按照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对投资计划完善后按程序下达。3.专项资金项目,委相关处室要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按程序下达。

  (四)开展委托评审。对部分涉及事项较多或技术方案较为复杂的申报项目,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报告负法律责任。

  五、及时下达计划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计划,委相关处室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转下达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委相关处室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资金规模,依据申报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块下达的资金、建设规模与我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项目计划一致,委相关处室按上报的具体项目计划分解下达时,可不必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计划转下达到县级发改部门或本级所属项目单位。

  (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全年资金分批在三季度前安排下达,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县级发改部门或本级所属项目单位。切块给市、县(区)安排的,委相关处室要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安排原则和工作要求等,由相关市、县(区)发改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专项资金计划。要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安排下达,并在下达文中明确投资计划接收单位转下达或分解下达时限等要求。

  相关市、县(区)发改部门要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委相关处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六、强化实施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使用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转移、挤占、挪用资金。各级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标准、进度等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委相关处室要会同委评估监管处从转发或分解计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实施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二)加强协调调度。各级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应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原则,加强本地区、本领域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协调调度,并及时将项目前期推进、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实施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行按月调度,每月8日前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数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要通过金宏网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按季调度,每季度首月8日前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数据;专项资金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调度工作。委相关处室应动态掌握各自负责安排或转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推进,发现问题及早协调解决。

  (三)规范资金调整。因未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相关处室报告情况和原因,委相关处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资金安排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调整意见经委相关处室汇总梳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对国家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委相关处室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调整意见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并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调整意见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汇总梳理后,报省发改委审定;对切块下达给市、县(区)的投资计划,由相关市、县(区)发改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发改委备案。

  (四)落实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充分考虑申报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各级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在下达资金计划时,要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密切跟踪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项目开工、投资完成、资金支付等指标,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绩效目标落到实处。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1.委评估监管处要统筹投资计划下达后跟踪监管工作,对投资专项和具体项目实施进行督查检查,开展动态监测和问题预警,发布监测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委领导和相关处室,并督促整改。委相关处室按照“谁安排投资谁监管、谁审核(上报)谁监管”的原则,对分管领域投资计划实施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市县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做好检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计划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省发改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计划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惩违纪违法行为

  1.省发改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3)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安排或申报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2.市县发改部门和省有关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资金损失的,所在地区或所属单位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省发改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

  3.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调减或取消所安排的投资资金等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将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1)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资金;(2)转移、侵占、挪用投资资金;(3)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4)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19-06-21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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