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关于印发《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农发〔2017〕50号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满足居民休闲体验需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制定了《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2日
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休闲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过程和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多项服务,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经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单个或集中连片的多个休闲农业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第三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经营管理条件
(一)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综合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与接待规模相当的休闲配套设施;
(三)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有3个以上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休闲项目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磨制、酿造等农产品加工体验、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农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等;
(二)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4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餐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出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近二年内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自愿申报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第十条 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市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复核。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评审。市农业局会同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休闲农业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在荆门市农业局、荆门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四条 授牌。经公示通过的,由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审查批准、行文认定,并颁发“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
(二)有效期内,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对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档次下降等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示范点进行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有效期内,出现第八条所列任一事项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荆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市农业局和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将优先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