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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发改规发〔2024〕2号

各市、区经发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镇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处于良好状态、战时发挥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称人防车位)的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是指出租人防车位收取的租金和汽车停放费中依法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更新、日常维护的资金。

第四条各市、区、镇江经开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高新区的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职能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人防工程使用主体有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条平时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的收取,依法落实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收取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并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平时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并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变更备案,并做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账目、维护管理台账等资料移交。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第三方实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平时使用人应当指导、监督移交工作。

第八条人防车位坚持有偿使用,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不得高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上限。

第九条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汽车停放费应当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人防工程的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十条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人防车位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车位租金专用账户设立小修资金专用分账和大修资金专用分账。人防车位租金的70%存入小修资金专用分账,30%存入大修资金专用分账。小修资金专用分账是指用于人防工程日常小修而专门设立的分账,大修资金专用分账是指用于人防工程大修而专门设立的分账。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日常小修包括:人防工程内部墙面的粉刷出新、水电照明器材的更换、各类标识标注的制作安装更换、防护防化设备的防锈处理及零配件的更换、墙体及地坪的渗漏处理等。

人防工程大修包括: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加固改造、防护防化设备整体更换等。

第十三条动用小修资金专用分账资金时,由平时使用人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将所产生费用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后支取。动用大修资金专用分账资金时,按照“先申请、后使用”原则执行,同时履行图纸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在大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中列支。

小修资金和大修资金专用分账中资金年度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以及利息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平时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上年度单独列账账户资金以及使用和结余的明细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对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缴存、使用、交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护资金的运用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

平时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平时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或者维护保养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及时维修、更新人防工程防护结构、专业设备设施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更新。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止。



附件:《XX年度人防工程车位租金收支情况公示》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4-09-11 有效范围: 江苏 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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