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函〔2014〕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5日十二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大型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等各类绿地的布局,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并明确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享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界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确保用地性质不改变。规划绿地建成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的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编制调整方案,然后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小区、社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具体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 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与树木保持一定距离,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二)倾倒、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设置垃圾堆放场,堆放、焚烧物料;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五)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生态绿地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绿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