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规〔2025〕1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经科局、财政局、科协,内江经开区经科局、财政局,内江高新区经发局、科创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194次会议和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教育和体育局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内江市财政局
内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内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11月14日
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我市各领域学术和技术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林业局等产业专项涉及部门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选拔名额每批次不超过30名。每个学科、专业评定1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或同一学科、专业从业人员未达50名的暂不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每次选拔总名额。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增设基层、产业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内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学术技术贡献经得起重复验证,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能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问题,引领技术攻关;
(五)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且任职期间无学术诚信不良记录;
(六)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管理期(支持期)内的国家、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以上项目入选者,不再申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不重复申报其他批次选拔。
第十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级以上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技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参与国家级课题、省(部)级重大课题或主持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或主持完成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一线工作,科研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全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在全市同行中有较高声誉。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全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宣传传播和弘扬内江文化、促进内江文化对外开放及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创建的新教学方法,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绩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八)取得市级及以上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选拔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业绩优先、社会公认”的原则,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市级学术技术团体、中央和省驻内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团体)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资格审查、推荐。被推荐人应填写《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推荐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等审查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推荐的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资格复审,确定有效候选人。凡明显不符合条件或申报人选所属学科、专业不成熟的,不得纳入选拔范围。有效候选人低于选拔名额时,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复审结果,分行业、学科和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审。评审按既定的选拔名额,由专家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建议人选。
(四)对外公示。采取适当方式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的建议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建议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颁发《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每年为内江引进或推荐1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充分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服务基层、产业、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搭建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平台、团队建设中示范引领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享受由市级人才引进及创新发展资金支付的每人每月500元岗位津贴。
(二)申请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时,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保障。所在单位对学术技术带头人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应优先安排。
(三)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级专家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活动,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优先考虑。
(四)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五)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需要解决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在政策范围内,应尽快办理调动手续。
(六)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七)在同等条件下,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评先评优、岗位聘用上优先考虑。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系统、本地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四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考核制度。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及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岗位职责任务的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推荐对象。
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且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具备连任资格。连任及累计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
(二)信息库制度。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信息库,及时记录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综合情况。
(三)联系服务制度。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联系服务制度,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妥善处理,要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要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如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辞职、退休、去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等重大事项的,所在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扩大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收回《内江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一)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归的;
(五)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离本市;
(四)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二十条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市、区)、市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前沿科研课题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对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领衔主持的或多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和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两站两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四川省专家智力服务基地、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和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保护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正当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迫害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