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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办〔2011〕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

取得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以户籍所属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市、镇街(园区)财政给予缴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取得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从2011年10月1日起,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按月给予财政补贴。入户新型社区的,应由村级负担的缴费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三、补贴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按现行程序,由社保部门每月核实各村(社区)参保人数,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并按镇街(园区)汇总数据后分别上报市、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市、镇街(园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补贴资金到财政专户后,由社保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托收,为参保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各镇街(园区)要建立健全新型社区参保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取得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日期:2011-09-14 有效范围: 广东 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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