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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哈人社发﹝2012﹞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发〔2011〕1号)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008年1月1日前土地被征收的,现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1月1日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利息。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土地被征收的,现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以被征地时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计算,同时从土地被征收应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起征收利息。

征收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未转非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相应的利息按照规定分别核算。

二、被征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2008年1月1日前土地被征收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确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被征收的,按哈尔滨市政府第179号令规定的比例执行。

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执行,列入征地成本,实行单列。

三、已死亡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2011年1月1日前土地被征收,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第179号令第二十三条处理。2011年1月1日后土地被征收,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社会保险费全部并入基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4-12 有效范围: 黑龙江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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