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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发改成本〔2025〕89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住建局(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日照城区范围内(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城区部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调整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区范围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主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化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根据停车设施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指导价景区、公立体育文化场馆、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设施;

3.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套停车设施;

4.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停车场;

5.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6.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二)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区域类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计月等计费方式。同一停车设施同一计费时段内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一)计时收费(含道路停车泊位)。以30分钟、1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放时长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计费。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自7时(含)至20时(含),夜间自20时至次日7时。一个计费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计费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计费,计次周期为24小时,超出时间实行累计计次。

(三)计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无编号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段内停放的车辆;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牌照,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首个2小时停放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

(四)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设施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

(五)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车辆;

(六)国家和省有其他明确规定的车辆。

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各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直至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数据信息应当接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收费标准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收费方案;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直接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收费方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其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及免费规定等内容。

第十八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要加强停放车辆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等风险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关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文件全部废止。

附件: 1.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区域类别划分.pdf

         2.主城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pdf

                3.车辆类型说明.pdf

http://fgw.rizhao.gov.cn/art/2025/4/30/art_79351_10296796.html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4-29 有效范围: 山东 日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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