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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25〕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关于深入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26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结合《扬州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十条举措》(扬府发〔2025〕57号)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

(一)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三、见习基地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省驻扬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扬州市内且办理过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一)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能够提供一定合格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能够委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具有规范、完善的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按规定保障见习人员待遇;

(四)能够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为本单位职工,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五)无违法用工处罚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认定,不予认定的告知原因。

四、 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市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分解年度计划指标;

(三)负责组织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开展见习基地督查清理;

(五)负责办理市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就业见习工作。

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就业见习管理和经办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年度就业见习计划,完成年度任务指标;

(二)负责见习基地认定、日常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征集和审核发布见习基地需求信息;

(四)负责组织辖区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见习人员报名审核工作;

(六)县(市)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属地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负责见习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八)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就业见习工作。

五、见习期间管理

就业见习人员应按照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出勤参加见习工作,每月出勤15天及以上可享受当月就业见习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予享受。见习基地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见习基地考勤的监督和审核。

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的,可退出就业见习,退出后停止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规定开展下列见习工作:

(一)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三)建立带教制度,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记录见习人员考勤,落实就业见习各项政策措施;

(四)为见习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制度等条件;

(五)保障见习人员待遇,按规定落实见习人员见习补贴及其他各项相关权益;按规定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补贴;

(六)配合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七)落实辖区人才服务机构交办的其他见习相关工作。

六、 见习待遇及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满一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以提前录用见习人员,并按照见习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可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申请,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应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基地的,见习基地需提供预支见习补助的银行流水或发放凭证;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人员的,见习人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对应的银行账号。

就业见习期间,市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县(市)参照执行。

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见习补贴。辖区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性见习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见习经费保障

见习补贴由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见习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各区的年度指标分配数及完成情况给予30%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即市级财政根据各区指标分配数情况先预拨一部分资金给各地,下年度对上年度应补情况进行清算,按照各地完成情况补足30%市级资金。2025年各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市级财政基于各区超额完成情况另行给予财政奖补,奖补资金200万元,统筹用于就业见习补贴工作。2026年及以后年度的奖补根据当年见习资金情况另行安排。县(市)见习补贴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市区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属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由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八、见习基地监督管理

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检查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开发情况、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带教指导老师配备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人员考勤情况、见习人员补助(补贴)发放情况、见习工作台账等。对检查不达标的见习基地,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督促见习基地限期整改。

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敷衍塞责,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应督促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见习基地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基地。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因违法用工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申报材料,提供不实信息,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外,应追讨违规领取的见习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扬人社规〔2020〕2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规〔2020〕2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扬人社〔2010〕146号)(扬财社〔2010〕51号)同时废止。


https://hrss.yangzhou.gov.cn/zfxxgk/fdzdgk/bmwj/ybxwj/art/2020/art_cbf8937c43784e2789e5970b84d00641.html

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5-10-09 有效范围: 江苏 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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