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临时用地管理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临时用地管理细则》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潍坊市临时用地管理细则》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临时用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鲁自然资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部、省有关政策要求界定。违法占地、未批先用、权属不清晰明确的项目,不得报批临时用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等用地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第二章 选址及用地规模

第三条 临时用地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选址地类以国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权属必须清晰、明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避让森林资源“一张图”林地,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避让湿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苗圃)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文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或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一并提供生态恢复方案,建设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第四条 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选址情况报市级审核,线性工程临时用地选址市级和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踏勘论证,充分征求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踏勘论证同意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

(一)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等破坏耕作层的临时用地,应优先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确实无法规避的,应当优化项目选址论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市级和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同意后,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严格限制取土场、弃土(渣)场等破坏土地的审批,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使用荒山、荒坡、未利用地等劣质地,综合考虑后期使用,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第五条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临时用地要与主体工程相对应,各用途用地标准暂按省厅2023年度培训标准执行。待省厅下达用地控制标准文件后,执行新的文件标准。建设项目施工便道不超过4米,特殊需求参照农村道路标准,路基宽度不超过8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用地以行政区(管理区)为单位整宗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及市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类临时用地报市级同意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为临时性机构。

第八条 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材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等准入材料

(4)土地复垦方案,有资质单位编制。占用林地的,需要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占用湿地的,提供省厅审核意见

(5)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承诺书

(6)勘测定界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复垦规划图、土地复垦损毁预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7)土地权属材料

(8)土地现状照片(标注拍摄人、时间、地点、经纬度等)

(9)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缴存凭证(标注专款专户、土地复垦费等)

(10)补偿到位证明及补偿公示照片(标注拍摄人、时间、地点、经纬度等)

(11)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复垦期限为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

第十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或委托专业公司评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一次性或逐年补偿),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明确临时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附勘测定界图)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用途、使用期限、违约责任、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使用承包地的,需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后签订使用合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用地权属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费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实施的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经踏勘论证确定后纳入监管账户管理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最新批准的年度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签订土地复垦费三方监管协议(复垦义务人、银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款专户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大型工程可以探索使用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

第十三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经科室、单位联审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审,依法审批。

(1)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利用科 牵头受理和审批,组织踏勘、论证、复垦土地的市级验收等工作。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负责审查临时用地现状地类、面积、勘测定界图件等相关内容。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负责审查土地权属等情况。

(4)国土空间规划科 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占用生态红线等情况。

(5)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涉及的生态修复可行性等情况。

(6)耕地保护监督科 负责审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

(7)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 负责审查占用林地、湿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合规性。

(8)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负责审查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合规性。

(9)执法监察科 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10)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涉及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第四章 批后监管

第十四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用地申请受理、初审(审批)、信息填报、信息公示、日常监管、复垦土地县(区)级验收等工作,向税务部门推送耕地占用信息;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督导、通报、政策指导和复垦土地市级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将批准文件、矢量坐标、使用合同、复垦方案、现状照片等资料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同时上传省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并在县(区)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用地单位应在批后20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批准信息标志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巡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按照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剥离耕作层的,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剥离、存放;对进入复垦期的,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耕作层回填、平整,同时做好复垦施工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期满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拆除硬化地面、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复垦,鼓励提前完成复垦。最晚复垦期结束2个月前申请验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复垦及验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发出复垦提醒函。

第十八条 复垦及验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线性工程项目完成复垦后,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终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区)级行政区(管理区)内的超期未完成复垦任务的项目,提出预警,并视情况约谈相关责任人。对管理混乱、督导不力的县市区,暂停临时用地审批,并结合卫片执法检查等开展重点督导,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能按期完成复垦的,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对复垦义务人进行处罚。不履行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复垦义务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银行履约保函中支取费用完成复垦,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缴纳,同时对不履行承诺的情形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发改部门,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临时用地出现期满拒不拆除硬化地面、拒不归还土地、批后改变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占地依法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市级审批相关职责及流程暂行办法》(潍自然资发〔2021〕1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02-05 有效范围: 山东 潍坊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