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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深前海规〔2019〕1号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的发展,实现前海合作区外贸进出口值稳步增长,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前海管理局保税港处反映。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的发展,重点推进平行进口汽车和跨境电商等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实现前海合作区外贸进出口值稳步增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7〕6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扶持资金来源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机构及有关组织、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和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促进前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

  第六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二)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

  (三)申请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时起算);申请及审核前3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时起算);

  (四)申请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5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000元;

  (二)500辆到20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500元;

  (三)2000辆以上的,每辆车扶持2000元。

  第八条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500元/辆的扶持。

  第九条  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对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给予扶持。

  对以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1.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以非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0.3%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报关的专业服务类企业,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根据进出口交易额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1000万元到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25万元;

  (二)5000万元到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2亿元到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四)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年度实际已缴纳保费的24%给予扶持,且单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市、区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保费总额。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根据申报企业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的财政扶持的额度,按照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已获市、区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对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财政扶持的企业,根据申报企业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财政扶持的额度,按照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已获市、区扶持资金的,叠加新兴贸易扶持资金后,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申请及材料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扶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纳税额不得为0);

  (六)企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

  (七)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五)(六)项需提交原件;第(二)(三)(四)项需提交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请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本规程第八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平行进口汽车的报关单、平行进口汽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第十八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

  第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保费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以及《海关统计数据查询结果》。

  第二十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获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的资助下达通知文件和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http://jsjckqy.fwmys.mofcom.gov.cn)、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rjck.fwmys.mofcom.gov.cn)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的证明材料,如截图、结果反馈单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扶持资金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资助下达通知文件和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应当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日内补正。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2次,每次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机构或组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新兴贸易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5年内迁离的,应当按承诺书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新兴贸易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5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纳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财政、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22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的发展,重点推进平行进口汽车和跨境电商等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实现前海合作区外贸进出口值稳步增长,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海新兴贸易产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短板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外贸统计数据显示,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2017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为768.25亿元(进口399.51亿元,出口368.73亿元),同期深圳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8万亿元(进口1.15万亿元,出口1.65万亿元)。2018年1-3季度外贸进出口总额为807.83亿元(进口569.63亿元,出口238.2亿元),同比增长50.32%。2017年前海共有712家企业在海关有外贸进出口记录,其中外贸额超10亿美元的1家;1-10亿美元的有18家;0.1-1亿美元的有85家;0.1亿美元以下企业有608家。2017年前海一般贸易前30强企业进出口总值约为221亿元,贸易总值仅为南山的1/4,同期南山区一般贸易前30强企业约为1080亿元。综合以上数据显示前海企业整体规模不大,提升空间较大。

  (二)对新兴贸易有重大贡献的贸易业态发展存在短板。

  平行进口汽车,作为高价值的市场消费品,平行进口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地区贸易的重要增长板块。深圳是全国平行进口汽车重要的消费市场。2017年消费1万辆,占全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市场的10%。但从进口情况看,尚不足1000辆,仅占全国进口总量的6.9%。平行进口汽车主要困难主要集中于口岸缺乏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口岸功能配套设施严重落后,口岸整体营商环境有待提升,政府对该产业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仍存在短板等。

  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贸易业态,发展潜力巨大,常年保持25%以上的增速,成为我国促进外贸稳增长的新增长极,得到国家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指示。同时,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是推动落实国家领导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有关精神的重要抓手。前海作为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龙头试点区域,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作用,积极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创新突破,实现了多项“全国首创”,这离不开片区内电商、物流、支付等入驻企业的贡献。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顶层政策的完善以及全国试点的放开,政策洼地将逐渐消失。目前全国各大试点城市以及部分非试点城市都针对跨境电商出台了资金扶持办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在此背景下,要在越来越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脱颖而出,前海应尽快补齐短板,针对目前保税港区相对较高的综合运营成本,抓紧出台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吸引货物流率先在前海集聚,才能进一步吸引产业相关的金融、保险、法律、会计、信息服务等高附加值配套增值服务落户前海,形成集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四流汇聚的产业生态集群效应,为前海带来巨大的税收和GDP贡献。

  出口信保,近年来世界经济整体不景气,国际贸易信用风险逐步走高,恶意拒收、拖欠货款、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小微企业也面临着因风险增高不敢接单、融资困难无法接单以及海外买家信息不对称等困难,在把握机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往往有心无力。在此背景下,作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转型升级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以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海外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提供全面风险保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正逐步成为中国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的新引擎。近年来,深圳市服务贸易在国际金融危机后逆势上扬,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结构不断优化,但与货物贸易的发展水平仍然存在巨大反差,并落后于上海和北京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国际经贸新形势下,深圳市谋求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将服务贸易作为新一轮开放的重点。服务贸易规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逆势上扬,服务贸易结构日趋优化,专业服务贸易比重大幅上升,但相比货物贸易规模和地位,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

  国际化经营,目前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规模不大、融资能力不足、人才储备有限等很多短板,这严重制约了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二、起草过程

  保税港处于2017年8月就着手起草《细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考虑前海新兴贸易企业发展状况,强化产业扶持的问题导向和区情,对标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局内各处室的意见。分管局领导何子军同志先后三次主持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会议精神,我处又进行了调研,征询了市经信委、海关、市外包促进会、市外贸统计学会以及我局产业促进处、发展财务处、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处等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审议稿。审议稿更严格规范了申报的资格条件。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总则、扶持对象和标准、申请及材料、审核与发放、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33条。

  总则主要规定了《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部门等内容。

  扶持对象和标准、申请及材料、审核与发放、管理与监督等四章,就各类新兴贸易产业扶持的具体标准、程序、形式、监管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附则主要规定了本数界定、注释说明和有效期限等问题。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扶持对象和条件。

  《细则》规定扶持对象共5大类,即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机构及有关组织、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和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促进前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这5类机构或组织是前海外贸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

  (二)关于补贴标准。

  1、给予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扶持标准,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500辆以下的,500到2000辆以下的, 2000辆以上的分别给予每辆车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扶持资金。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500元/辆的扶持。主要考虑到:前海平行进口汽车进口总量低,政府扶持资金尚未落地,地区间补贴差距较大。

  2、给予跨境电商产业扶持标准,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对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予以扶持。其中,对以前海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1.5%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额为200万元;对以非前海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0.3%予以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额为40万元。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报关的专业服务类企业,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根据进出口交易额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1000万元到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到2亿元以下的,2亿元到5亿元以下的,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

  主要考虑到:前海跨境电商综合运营成本较高,不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项扶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生态集聚。

  3、给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24%的扶持资金,主要考虑到:1.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率不高。2.中小微企业抗击海外政治风险能力差,防范因汇率及经济变动导致的国家禁止汇兑风险损失能力差。

  4、给予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技术出口业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给予深圳市扶持资金的50%配套扶持。主要考虑到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参与服务贸易创新的企业项目有限,不利于前海加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前海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水平。

  5、给予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对象有五类:建立境外销售渠道的,设立企业境外品牌营销中心的,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营销中心的,设立境外服务机构的,对外有投资合作项目的,给予深圳市扶持资金的50%配套扶持,标准与南山相同。主要考虑到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参与国际营销网络建设的企业项目有限,不利于前海提升国际化经营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前海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三)关于“实际运营”。

  被扶持对象实际运营的核实标准,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营业收入为零,则证明未实际运营。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权威性。

  (四)关于有效期。

  本《细则》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关于补贴总额。

  根据对前海外贸各产业的调查了解,如本《细则》通过,2017年度各类补贴总额大约2860.84万元。其中平行进口汽车324.15万元、跨境电商2082.9万元、出口信保53.79万元、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200万元、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扶持200万元。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网 日期:2019-01-02 有效范围: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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