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告〔2022〕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1号)的规定,我局对2018年1月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19号)已于2018年10月1日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和《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无存在必要,现决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