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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4〕 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每年第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通知,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计划完成时间;

(四)决策主要依据;

(五)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本级政府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各自职责权限和任务分工,按照要求将拟提请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部门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列入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决策机关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研判、筛选决策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三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本级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实施任务和进度要求完成决策事项的拟定。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确需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经审核后,报决策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序、自愿、平等、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沟通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公众参与主体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充分保障利益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公平表达。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参会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座谈会召开三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说明等材料送达座谈会代表。

决策承办单位在召开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九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三)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参加人的数量一般不少于十人,其中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宣布听证会议程、主题、程序、纪律以及注意事项;

(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四条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对象、范围、数量以及调查形式。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而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参与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并保障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所承办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二)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

(三)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的专业特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四)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八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五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七人。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协商推选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必要时,可以组成多个专家组参与论证。

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专业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暗示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请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法、专业高效、应评尽评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注重其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未经委托人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估事项转委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有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参加。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标准、步骤、方法、时限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确定风险等级,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舆情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风险等级及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七)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关决策建议;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直至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决策的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不得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实际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起草评估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五)形成正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有明确的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五)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六)评估结论,包括继续实施、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评估结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后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本办法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及决策执行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程序,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所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面、系统、完整地向牵头单位移送相关结果性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阶段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解读以及督查阶段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办理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法定要求,形成决策电子档案。

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将档案材料分别保存在同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并分别在各自保存的案卷中标注档案关联信息。已形成的电子档案,可将有关电子档案的访问路径、数据共享方式记录入卷。相关档案信息可通过业务编码、档号等予以关联。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卷宗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正式文本;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的汇总材料;

(三)需要入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分别将合法性审核阶段文件材料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解读以及督查阶段有关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副本。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贯彻落实,及时发现、解决行政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政令畅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依法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决策执行情况,了解执行效果,并以书面报告向决策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四条 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国家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开展跟踪反馈工作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深入了解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书面督查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督查报告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定后,应当及时反馈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督查报告中要求整改的事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负责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本级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与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4-12-23 有效范围: 江苏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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